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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查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9】 【点击量:1778】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监管,根据淮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落实创建责任,开展高频次、多形式的文明城市创建督查,督促各部门加大创建力度,努力破解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创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第三条  督查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工作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实效原则。

(三)坚持职责相当、有错必纠原则。

第四条  督查内容

《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淮安市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2018-2020年)》《淮安市文明校园(高校、中学、小学)测评细则》《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重点是:

(一)市创建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督办项目;

(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三)文明校园建设

(四)师生员工文明素养提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学生安全教育;

(七)校园环境整治;

(八)其他需要重点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方式及频次

采取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结合、常规巡查和随机抽查结合等方式进行。

实现创建督查常态化、制度化,每周抽查,半月巡查,每月通报。

创建的关键环节和点位必查,容易出现反复的重点难点月月查,交办问题件件清。

第六条  督查流程

问题梳理汇总——逐一交办——整改督办——整改查验——第二次交办——整改督办——再次整改查验——督查结束

第七条  督查结果运用

(一)交办事项第一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第二次交办。

(二)交办事项第二次整改仍不到位的,向校纪委监察室移交问题线索,视情节建议由校纪委监察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交办的重点问题落实不到位,导致淮安市测评中被扣分的,或者在淮安市测评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淮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查工作制度》相关条例执行。

201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