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监管,根据淮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落实创建责任,开展高频次、多形式的文明城市创建督查,督促各部门加大创建力度,努力破解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创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第三条 督查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工作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实效原则。
(三)坚持职责相当、有错必纠原则。
第四条 督查内容
《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淮安市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2018-2020年)》《淮安市文明校园(高校、中学、小学)测评细则》《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重点是:
(一)市创建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督办项目;
(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三)文明校园建设
(四)师生员工文明素养提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学生安全教育;
(七)校园环境整治;
(八)其他需要重点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方式及频次
采取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结合、常规巡查和随机抽查结合等方式进行。
实现创建督查常态化、制度化,每周抽查,半月巡查,每月通报。
创建的关键环节和点位必查,容易出现反复的重点难点月月查,交办问题件件清。
第六条 督查流程
问题梳理汇总——逐一交办——整改督办——整改查验——第二次交办——整改督办——再次整改查验——督查结束
第七条 督查结果运用
(一)交办事项第一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第二次交办。
(二)交办事项第二次整改仍不到位的,向校纪委监察室移交问题线索,视情节建议由校纪委监察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交办的重点问题落实不到位,导致淮安市测评中被扣分的,或者在淮安市测评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淮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查工作制度》相关条例执行。
201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