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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

江苏明确农地合作社法人地位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5】 【点击量:3143】

    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而设立的农民农地合作社,在11月24日下午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被突破性地给予了法人地位,同时给予法人地位的还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条例》首次明确界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到其名下的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次立法充分吸收实践经验,并力图解决农村经济与合作社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条例》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在国家承认的专业合作社之外,在全国率先将农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写入地方性法规,给予合作社法人地位,这将极大地保护江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只要合作社规范发展,就能获得政府各类扶持。《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免费提供培训,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其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以及成员人数较多、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技术、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