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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防护手册

【文章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江苏司法行政在线;编辑:岳智宇 审核:石国安】 【发布时间:2020-02-20】 【点击量:2790】


Q:

公民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Q: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Q:

没有收入了,房贷、信用卡怎么还?


A:

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央行等五部门2月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你因为受疫情影响,暂时没有收入来源了,那么是可以合理晚还房贷、信用卡的。




Q:

 因疫情未能及时还款进入征信吗?


A:

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个人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这意味着,上述人员在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Q:

水电费可以晚交吗?


A:
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
国家电网1月27日表示,全力确保民生用电,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



Q:

疫情期间纳税申报期限是否有延长?


A:
有。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Q: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旅游行程取消,应当如何退票退费?


A:

关于旅游出行退费问题,相关部门已经有明确规定:

(一)2020年1月25日中国旅行社协会官方发布的消息,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按照文旅部(中国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要求,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已于1月24日起停止。对于部分出境团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27日之前还可以继续出行,但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将全部暂停。游客和旅行社可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协商解决后续问题。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消息,自1月24日0时起,凡此前已购买火车票、客车票、船票、机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免收退票手续费。

公路、水路方面,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道路水路客运站、道路水路客运联网售票平台等各渠道已购买道路水路客运班线客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售票单位应当予以免费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同办理。

铁路方面,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

民航方面,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Q: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因治疗或隔离措施无法正常上班,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A:

应当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注:上述条款应理解为“按照正常工作时的标准发放工资”。特别提示:2020年春节的法定节假日只有3天,即农历正月初一(1月25日)、初二(1月26日)、初三(1月27日)。在前述期间内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春节假期中的其他4天,即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系春节假期占用休息日以及调休而来,故应视为休息日。在前述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

国务院因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其中:2月2日为周日,自然为休息日;1月31日(周五)与2月1日(周六,系春节假期补班日)属于国务院针对此次疫情临时增加的春节假期,因此应当与上述第2点中的其他春节假日性质相同,为休息日。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Q: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因治疗或隔离措施无法正常上班,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


A:

不可以。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Q: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病,可否申请工伤认定?


A:

不可一概而论: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患病的,应当认定工伤(参公管理的部门或机构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不在此列);非医护相关人员被单位派往被宣布为疫区的地区工作而染病,应当认定为工伤;既非从事医护和相关工作、履行防疫或救治职责,也非出差到疫区而患病,或虽患病但相关区域未被政府部门宣布为疫区的,不应视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属于工伤。

另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前述条例可参照适用,但应注意,目前尚无任何地区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宣布为疫区。



Q:

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死亡的,是否可以申请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如何支付?


A:

可以申请,其中:构成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不构成工伤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Q:

因疫情处在隔离、观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A:

不能终止合同,应顺延至隔离、观察、医疗期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