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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5】 【点击量:1685】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精神以及市纪委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要积极主动协助校长履行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基层党支书记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分管工作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纪委、监察室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九条 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向上级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征求纪委意见。  

第十条 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每两周至少安排一次党政纪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学校财务、人事、后勤、基建、产业和资产、科研经费、职称评定、招聘及招生等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校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七)重视学校纪监工作,支持纪监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监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四)对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纪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本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

(六)校长负责本校的全面工作,在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具体规章制度,组织教学、科研、实行奖惩制度等各项工作中都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学期至少向学校党政一把手报告一次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三)对涉及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五)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六)校纪委书记的职责是协助校党委抓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校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研究制定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落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落实;

 () 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三)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

(五)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管理,遵守国家、学校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杜绝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七)积极配合纪委、监察室履行职责。对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校纪委、监察室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提出对本部门违纪问题和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

(八)凡因疏于教育、管理、失察而导致本单位发生不正之风及下属人员有违纪或有腐败问题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校党委负责协助市纪委对校党委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负责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及系、部、处等部门领导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分别报校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及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校党委、校行政领导报告。要将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纪委查处。

 ()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 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违反规定,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

 ()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

() 对家庭成员、亲属、亲戚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

() 截留、挪用、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 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造成损失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 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隐瞒违纪事实,妨碍调查取证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的,或者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的,

(十一)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报送市纪委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校党委、行政或纪委、监察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系、部、处等领导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并对照责任内容进行自评,报送校纪委。

(二)群众评议。各部门领导,每年底要接受本单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要将群众评议的结果分别报送校纪委。

(三)组织检查评议。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各系、部、处、办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举报电子信箱,举报电话是:85888110,举报信箱设在校行政大楼一楼大厅,举报电子信箱为hnjw@163.com。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情况。

(二)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每年底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校纪委书面报告

(二)校级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及述廉报告,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对各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校纪委报告。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其他成员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各支部书记、监察室主任等组成。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监办公室。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报校纪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