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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系学生课堂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为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格课堂纪律,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范围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各类教学实践环节)、晚自习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劳动、军训、早操、政治学习、形势教育等项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规定请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和无故超假或因故超假而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考勤计算

1.迟到、早退

学生在上课铃响结束后,方才进入教室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开教室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 15 分钟以上,以旷课 1 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每三次,按旷课 1 学时计。

2.旷课

1)学生无故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本人已办理了手续的选修课、实习课以及晚自习等,按实际学时记旷课时数;

2)学生旷考,按考试时间的 2 倍记旷课时数;

3)不经请假私自离开学院或实习现场,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

4)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

3.休学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

(三)考勤手续

1.上课考勤由各班考勤员(一般由班长或学习委员担任)负责。

2.每节课下课后,考勤员必须向任课教师报告出勤和缺勤人数(含迟到、早退情况),填好考勤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并留有记录)后,于当日内由考勤员将考勤登记表及请假单、相关证明送交本班辅导员(班主任)。

3. 各班考勤每周由本班辅导员(班主任)统计汇总,每周五晚学后将统计表送交系办公室。

4.各班级的晚自习考勤由各系负责。每晚安排专职值班教师检查各班考勤,并进行统计汇总,辅导员(班主任)每天晚上应掌握本班级晚自习的考勤情况。

5.教学科平时不定时的抽查各班级的考勤(含晚自习)情况,对于考勤弄虚作假的班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请假

(一)请假范围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事先到辅导员处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请假起止时间等,交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到系办公室办理手续。

(二)批假权限

1.假期在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2.假期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系主任审批;

3.假期在一周以上的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学籍科备案;

4.因公请假者需由系主任、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学籍科备案。

5.办理休学的需系主任签字,教务处长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到学籍科备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请假程序

1.请假:凡请病、事、公假者(需有正当充分理由或院医务室开具的病假证明),应先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领取请假单,将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填写清楚,经批准后,将请假单交本班考勤管理员,方能离开学院或离开教室、实训室。若在学院外实习期间,应按实习单位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将假条报负责实习的教师备案,方能离岗。

2.销假:凡假满后,要及时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销假,长假满后,要及时到教务处学籍科销假。

3.续假:假期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须及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批假权限,经请示同意续假后,方可继续请假。待假满返回学院时,须补齐相关请假手续。凡假期己满,未按时返回学院,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而未被批准者,视为无故旷课。

(四)学生因公(如比赛、演出等)不能照常上课,应当由有关单位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系部。

(五)学生因请假失去课程结束考试机会的,一律按缓考计,参加补考。

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积极思考;课内不交头接耳,不吃东西,不使用手机(任课教师要求使用手机的情况除外)。

四、保持黑板清洁,每节课前或课间由学生清除无关内容。

五、自觉保持教室、走廊、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壁上刻划、涂写和张贴,不准在教室动用明火和违章用电。违者除责令其清洗、撤除外并按损坏程度赔偿或罚款。

六、学生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上课,在课堂、走廊内请勿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和干扰其他班级上课。严禁在教学楼内抽烟。

七、学生上课或自习后离开教室,应随手关闭灯具、电扇电源和门窗。

八、除重大节假日外,教室不准安排娱乐性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系部批准)。

九、教室内的课桌椅、设备由总务处统一配备、管理,未经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出。

十、旷课学时的处罚

(一)对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记入

学生档案。

1.一学期累计旷课 60 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累计旷课 50—59 学时者,给予记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旷课 40—4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 30—3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累计旷课 20—2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在外实习,违反实习单位考勤管理规定,除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还根据《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累计缺课(含请假和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学期考试资格。

(三)勒令退学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长审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院发文,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家长)、系(部)、教务处各存一份。

(四)其他纪律处分由系(部)发文处理。

(五)对学生勒令退学的处理意见由辅导员(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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