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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

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5】 【点击量:19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联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效益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发放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择优扶持;控制风险,按期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发展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四)历史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期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确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办理展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水平由借贷双方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以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总行规定执行罚息利率。
    第十条 贷款方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低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第五章 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农发行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发放后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监督。要重点加强贷款使用、贷款运行、企业财务活动和借款人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贷款使用的检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应按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用款计划使用。开户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一)借款人使用贷款购进农产品或农业生产资料时,应提前向开户行提出用款计划。对直接收购或调入农产品或农业生产资料的,开户行应及时检查借款人的资金支付凭证,并与入库商品的价值核对,确保贷款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借款人将贷款提前预付收购网点进行收购的,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约定商品入库地点、期限和预付资金的额度,并检查借款人是否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相应的商品入库。
  (三)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农产品或农业生产资料购入以外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的,开户行按合同规定的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需要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运行的检查。
  (一)对借款人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副产品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和了解贷款的物资保证情况。
  (二)定期分析借款人原材料市场和产成品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变动、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产销利情况。
  (三)对借款人或有负债、抵(质)押物状态及价值变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变化进行跟踪和分析,判断这些变化对贷款安全产生的影响。
  (四)密切关注影响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其他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户行应及时分析原因,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贷款风险。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要存入贷款档案。检查人对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
  (一)定期分析监测借款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并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相关数字核对;分析借款人现金流入、流出的因素,掌握对外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和发生挤占挪用。
  (二)加强对借款人当期的营业收入、结算资金、现金收支、银行存款的监测,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将销售货款及时划存我行,按合同的约定归还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七条 控制借款人的关联交易风险。重点监测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原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被关联企业挪用。对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客户,注意防范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引发的贷款风险。集团客户各贷款行的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整个集团客户整体经营情况、资金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指导所辖贷款行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的使用检查与监督,按农发行贷款项目管理指引和贷款项目评估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经营储备、调控农产品业务,申请储备贷款和调控贷款的,分别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棉花及其他储备贷款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棉花预购贷款、仓储设施贷款和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的,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品棉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仓储设施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粮油流转贷款,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办法〉等九个办法的通知》(农发银发〔2005〕129)中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