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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专题讲解((第二讲)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5】 【点击量:1762】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对象、内容和管理
    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
    从目前情况看,全国村级财务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民主程序后,委托乡镇有关部门代理账务服务,服务一般不收费,目前,全国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涉及30.7万个村。二是村会计集中办公。每月指定2-3天为村会计集中办公日,各村会计将该月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凭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干部分别审核通过后,统一拿到乡(镇)有关部门记账,全国实行村会计集中办公的有21.5万个村。三是农村会计委派制。由乡镇有关部门对村会计统一培训、考试、录用、委派,实行村级会计人员专业化管理的模式,全国实行农村会计委派的约有1.9万个村。四是村账自我管理,部门监督与民主理财相结合。实行乡镇经管站定期审计,村民主理财监督,村会计按照规定记账,全国约有10万个村实行这种模式。
    上述四种管理模式中进行财务管理的主体,一个是管理自主权在本单位内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村村级财务达到规范化管理。因此,规范化建设的对象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考虑到部分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因此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也属于规范化建设的对象。
    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化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财产保全、电子信息技术等方法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2.规范账务处理程序。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县、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3.建立民主管理机制。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充分履行职责。规范实行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干部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4.财会人员培训上岗。规范化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定期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财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5.顺畅审计监督渠道。规范化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所在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组织好对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审计监督。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工作,组织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6.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利用电脑和专门的电算化软件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推进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三、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的管理
    农业部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分别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和本省(区、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考核抽查。
    对于“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
  范化示范单位”出现诸如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上访,经核查属实;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虚假公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无法正常开展;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展或未起到示范作用等情况,农业部将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的称号,并收回下发的资格牌匾。
    对于各省(区、市)自评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评比、撤销等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