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毕业证书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它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学校的办学声誉、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使之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根据《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条件与审核
第二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校合法学籍;
2.学业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教务科认定课程(含毕业实习实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要求;
3.品德操行合格。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或虽因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但领取毕业证书前已撤消纪律处分;
4.无欠费。在校期间无欠费,或在校期间虽发生欠费,但领取毕业证书前已结清所有欠费;
5.毕业生档案完整;
6.离校手续齐全。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毕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审查工作。毕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制。
毕业证书发放条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审查工作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六款的审查工作由教务科负责;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五款的审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审查工作由计财科负责。
第四条 经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查,对符合毕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学生,由校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第三章 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 教务科负责毕业证书办理、保管及发放工作。凡不按学校规定时间领取毕业证书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超过两年仍不领取的,毕业证书注销,不再发放。
第六条 经校长批准符合毕业证书发放条件的学生,由教务科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发放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须由学生本人在“毕业证书签收单”上签名后领取。情况特殊,学生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经学生本人委托,可由其父母或班主任签名代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缓发毕业证书。凡缓发毕业证书者,均暂发结业证书。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前仍有课程(含毕业实习实训)按有关规定经补考后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未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要求;
2.在校期间因品德操行不良受学校纪律处分,领取毕业证书前未被撤消纪律处分的。
3.未缴足学费或有其它欠费的。
第八条 领取结业证书者,须在离校后一年内(特殊情况可延至两年)具备领取毕业证书条件,届时须提出书面换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可用结业证书原件换领毕业证书。
领取结业证书者,逾期仍不具备领取毕业证书条件,毕业证书注销,不再发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毕业证书。
1.退学或勒令退学的。
2.被开除学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级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